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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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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易字第335號劉裕耀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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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2月21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刑愛112易字第335號

主旨:茲將應送達劉裕耀判決1件公示送達,並張貼於本院牌示處及登載於司法院網站。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12年度易字第335號劉裕耀竊盜案件,應受送達人劉裕耀住居所及所在地不明,判決正本無從送達,業經裁定公示送達在案。
二、本件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1 日
書記官  林雅婷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節本)    112年度易字第335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劉裕耀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3743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劉裕耀犯竊盜罪,處罰金新臺幣貳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7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范雅涵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林雅婷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7 日

  • 發布日期:112-12-25
  • 更新日期:112-12-25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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