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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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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北簡字第011004號許弘又之判決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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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2月25日
發文字號:北簡英民木112年度北簡字第11004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許弘又之判決正本。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庭112年度北簡字第11004號原告永利交通股份有限
          公司與被告許弘又間返還牌照事件,應送達之判決正
          本,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到庭領取(庭址設
          臺北市重慶南路1段126巷1號)。
   二、裁判節本如附件: 



書記官  蔡凱如

附件:                                    節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北簡字第11004號
原   告 永利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心汝  
訴訟代理人 邱文郁  
被   告 許弘又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牌照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1月6日言詞辯論
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將車牌號碼OOO-0000號營業小客車之牌照2面及行車執照1
枚返還原告。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40,000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
,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4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林振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中正區重
慶南路1段126巷1號)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
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4  日
                              書記官  蔡凱如   

  • 發布日期:112-12-25
  • 更新日期:112-12-25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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