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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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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003518號林思慧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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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稿)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2月25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民節112年度訴字第3518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林思慧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訴字第3518號清償借款事件,本院前已裁定准許公示送達,依職權再為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林思慧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裁判節本如附件。
 
書 記 官 楊婉渝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3518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訴訟代理人 陳盈盈  
                   邱志仁  
被   告 林思慧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2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拾伍萬零柒佰玖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四點九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一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違約金,違約金之計付以九個月為限。
訴訟費用新臺幣陸仟零陸拾元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2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石珉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5  日
                                書記官  楊婉渝
  • 發布日期:112-12-25
  • 更新日期:112-12-25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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