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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004331號王榮豐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稿)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2月25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民節112年度訴字第4331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王榮豐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訴字第4331號清償借款事件,本院前已裁
定准許公示送達,依職權再為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王榮豐得隨
時來院領取。
三、裁判節本如附件。
書 記 官 楊婉渝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4331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訴訟代理人 吳俊鴻
被 告 王榮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2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伍拾萬貳仟陸佰貳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五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六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萬伍仟玖佰肆拾玖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伍拾壹萬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2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石珉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5 日
書記官 楊婉渝
- 發布日期:112-12-25
- 更新日期:112-12-25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