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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審簡字第001268號范瑤德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2月25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刑乙112審簡字第1268號
主旨:茲將應送達范瑤德判決1件公示送達,並張貼於本院牌示處及司法院網站。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12年度審簡字第1268號吳柏翰傷害等案件,應受送達人范瑤德住居所及所在地不明,判決無從送達,業經裁定公示送達在案。
二、本件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5 日
股別:乙股
書記官:蔡旻璋
附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節本)
112年度審簡字第1268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柏翰
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12643號),因被告自白犯罪(112年度審訴緝字第81號),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改依簡易程序審理,並判決如下:
主 文
吳柏翰犯公然侮辱罪,處罰金新臺幣捌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犯侮辱公務員罪,處拘役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9 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 法 官 倪霈棻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蔡旻璋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0 日
- 發布日期:112-12-25
- 更新日期:112-12-25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