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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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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簡上字第69號尹衍蓉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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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稿)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2月25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刑子112簡上字第69號
主旨:茲將應送達被告尹衍蓉判決1件公示送達,並張貼於本院牌示處及司法院網站。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12年度簡上字第69號尹衍蓉竊盜案件,應受送達人尹衍蓉住居所及所在地不明,判決無從送達,業經裁定公示送達在               案。
  二、本件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三、節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簡上字第6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尹衍蓉 女 (民國77年3月30日生)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竊盜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12年2月24日112年度簡字第488號第一審簡易判決(下稱原審判決,其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之偵查案號:111年度偵緝字第2944號),提起上訴,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合議庭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9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王筱寧
                             法  官  張谷瑛
                             法  官  吳家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書記官  呂慧娟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   日
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0 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5  日
書記官:呂慧娟

  • 發布日期:112-12-25
  • 更新日期:112-12-25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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