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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簡上字第69號尹衍蓉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稿)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2月25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刑子112簡上字第69號
主旨:茲將應送達被告尹衍蓉判決1件公示送達,並張貼於本院牌示處及司法院網站。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12年度簡上字第69號尹衍蓉竊盜案件,應受送達人尹衍蓉住居所及所在地不明,判決無從送達,業經裁定公示送達在 案。
二、本件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三、節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簡上字第6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尹衍蓉 女 (民國77年3月30日生)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竊盜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12年2月24日112年度簡字第488號第一審簡易判決(下稱原審判決,其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之偵查案號:111年度偵緝字第2944號),提起上訴,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合議庭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9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王筱寧
法 官 張谷瑛
法 官 吳家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書記官 呂慧娟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 日
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0 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5 日
書記官:呂慧娟
- 發布日期:112-12-25
- 更新日期:112-12-25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