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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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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易字第690號劉榮花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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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1月27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刑軒112易字第690號

主旨:茲將應送達劉榮花判決1件公示送達,並張貼於本院及公告於司法院網站。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12年度易字第690號廖光明傷害案件,應受送達人劉榮花住居所
      及所在地不明,判決無從送達,業經裁定公示送達在案。
  二、本件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7 日
股別:軒
書記官:李珮芳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節本)
                          112年度易字第690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廖光明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調偵字第282號),本院
受理後(112年度簡字第2236號),認不宜簡易判決處刑,改依通常程序審理,並判決
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7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許峻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
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
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
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林鈴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7 日

  • 發布日期:112-12-25
  • 更新日期:112-12-25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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