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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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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店簡字第866號張招治之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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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2月25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民菊112年度店簡字第866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張招治之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112年度店簡字第866號原告賴俊男與被告范綵棈、林媖寶間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應送達之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書記官保管,證人得於庭期前隨時到庭領取。
  二、通知書內容:本件定於中華民國113年2月27日上午11時整在本庭第6法庭(新北市新店區中興路一段248號)開言詞辯論庭,證人應按時到場。



書 記 官   徐子芹

 

  • 發布日期:112-12-25
  • 更新日期:112-12-25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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