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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重訴字第481號被告和昇休閒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曾健驊、被告禹介民之裁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2月25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民瑞111年度重訴字第481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和昇休閒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曾健驊、被告禹介民之裁定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1年度重訴字第481號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和昇休閒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曾健驊、被告禹介民得隨時來院領取。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481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興
訴訟代理人 賴盛星律師
被 告 和昇休閒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健驊
被 告 禹介民
吳陵雲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鍾秉憲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蔡明興承受為原告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續行訴訟。
理 由
(略)
- 發布日期:112-12-25
- 更新日期:112-12-25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