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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 司執字第117264號許戎燻(原名:許沁慈)之執行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2月24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112司執洪字第117264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許戎燻(原名:許沁慈)之執行命令1件。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5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2年度司執字第117264號債權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債務人許戎燻(原名:許沁慈)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經本院准許對旨揭當事人公示送達,如旨揭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應送達主旨所示文書黏貼於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4 日
民事執行處洪股書記官
附件:
執行命令(主旨):本院民國112年8月7日北院忠112司執洪117264字第1124055123號執行命令,除已收取部分外應予撤銷,請查照。
股 別:洪股
- 發布日期:112-12-24
- 更新日期:112-12-24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