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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執字第150219號童陳菜幸(即童仁杰之繼承人)之執行命令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童陳菜幸(即童仁杰之繼承人)之執行命令1件。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2年度司執字第150219號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債務人童陳菜幸(即童仁杰之繼承人)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強制執行事件,經本院准許對旨揭當事人公示送達,如旨揭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應送達旨揭文書如附件。
節本:禁止債務人童陳菜幸(即童仁杰之繼承人)於繼承被繼承人童仁杰之遺產範圍內,在說明一所示債權金額範圍內收取被繼承人童仁杰(歿)...對第三人勞動部勞工保險局之勞工退休金(遺產)債權或為其他處分,第三人亦不得對債務人清償,請查照。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4 日
民事執行處乙股書記官
- 發布日期:112-12-24
- 更新日期:112-12-24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