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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執字第34773號曾清永即騰泰工程行(兼曾潘糖之繼承人)之執行處函1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2月24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112司執木字第34773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曾清永即騰泰工程行(兼曾潘糖之繼承人)之執行處函1件。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5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2年度司執字第34773號債權人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等與債務人曾清永即騰泰工程行(兼曾潘糖之繼承人)等間給付票款等強制執行事件,經本院准許對旨揭當事人公示送達,如旨揭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應送達旨揭文書如附件。
三、附件(節錄):
㈠執行處函主旨:本件不再進行拍賣,惟依說明二之原因,臺端不得處分如附表不動產,請查照。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4 日
民事執行處木股書記官
股 別:木股
- 發布日期:112-12-24
- 更新日期:112-12-24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