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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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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北簡字第7497號寰邦股份有限公司之判決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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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稿)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2月23日
發文字號:北簡英民六112年度北簡字第7497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寰邦股份有限公司之判決正本。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庭112年度北簡字第7497號原告張恩煒與被告寰邦股份有限公司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到庭領取(庭址設臺北市重慶南路1段126巷1號)。
二、裁判節本如附件: 


書記官  黃進傑

擬        判

附件:                                    節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北簡字第7497號
原   告 張恩煒
被   告 寰邦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韋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1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本院一一二年度司執字第二四九四號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應予撤銷。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0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仁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中正區重
慶南路1段126巷1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
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0  日 
                              書記官 黃進傑

  • 發布日期:112-12-23
  • 更新日期:112-12-23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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