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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北小字第004353號張霜鏡(原名張智凱)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稿)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2月23日
發文字號:北簡英民壬112年度北小字第4353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被告張霜鏡(原名張智凱)之判
決正本。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庭112年度北小字第4353號原告第一商業銀行股份
有限公司與被告張霜鏡(原名張智凱)間返還借款事
件,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
時到庭領取(庭址設臺北市重慶南路1段126巷1號)
。
二、裁判節本如附件:
書記官 陳怡安
擬 判
附件: 節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北小字第4353號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訴訟代理人 吳金誠
被 告 張霜鏡(原名張智凱)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12年11月30日言詞辯
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參仟參佰參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一
十一年五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八四五計算
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五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
在六個月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依上
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
數為九期。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被告如以新臺幣捌萬參仟參佰參拾伍元為原告
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4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趙子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
庭提出上訴狀(應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
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怡安
計 算 書:
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1000元
合 計 1000元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 發布日期:112-12-23
- 更新日期:112-12-23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