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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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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北簡字第011871號王裕平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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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稿)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2月23日
發文字號:北簡英民壬112年度北簡字第11871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王裕平之判決正本。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庭112年度北簡字第11871號原告元大商業銀行股份
          有限公司與被告王裕平間返還借款事件,應送達之判
          決正本,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到庭領取(庭
          址設臺北市重慶南路1段126巷1號)。
   二、裁判節本如附件: 



書記官  陳怡安

擬        判


附件:                                    節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北簡字第11871號
原   告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修  
訴訟代理人 沈政男  
            楊彥勳  
被   告 王裕平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12年11月23日言詞辯
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柒萬肆仟零陸拾陸元,及附表之利息
、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貳仟玖佰捌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被告如以新臺幣貳拾柒萬肆仟零陸拾陸元為原
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7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趙子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
庭提出上訴狀(應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
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7  日
                                  書記官  陳怡安
計   算   書:
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2980元
合        計             2980元 

附表:
  計息本金  (新臺幣)     利息請求期間       (民國)  年息 (%) 27萬4066元 112年1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   1.99 違約金:自112年1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期收取每期固定金額為新臺幣300元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三期。   


   

  • 發布日期:112-12-23
  • 更新日期:112-12-23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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