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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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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北簡字第12478號黃靜玉、吳承佑(即吳光明之判決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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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稿)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2月23日
發文字號:北簡英民六112年度北簡字第12478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黃靜玉、吳承佑(即吳光明)之判決正本。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庭112年度北簡字第12478號原告均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黃靜玉、吳承佑(即吳光明)間返還借款事件,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到庭領取(庭址設臺北市重慶南路1段126巷1號)。
二、裁判節本如附件: 


書記官  黃進傑

擬        判

附件:                                    節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北簡字第12478號
原   告 均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祐宗
訴訟代理人

送達代收人 陳怡穎
訴訟代理人 謝明華
被   告 黃靜玉
吳承佑(即吳光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2月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玖萬參仟柒佰壹拾捌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八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四點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八年九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貳仟壹佰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壹拾玖萬參仟柒佰壹拾捌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0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仁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中正區重
慶南路1 段126 巷1 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
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0  日
                              書記官 黃進傑
  計 算 書
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備註
第一審裁判費               2,100元 
合    計               2,100元   
 

  • 發布日期:112-12-23
  • 更新日期:112-12-23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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