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yles/Common//images/newtaipei/inner_bg.jpg)
:::
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004883號陳秀鳳之判決正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2月22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民德112年度訴字第4883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陳秀鳳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訴字第4883號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事件,
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陳秀鳳得隨
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李昱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4883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訴訟代理人 江雅鳳
被 告 陳秀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
2月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拾萬柒仟捌佰肆拾玖元,及如附表所示
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賴淑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2 日
書記官 李昱萱
股 別:德股
檔案下載
- 112訴4883判決附表pdf
- 發布日期:112-12-22
- 更新日期:112-12-22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