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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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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004883號陳秀鳳之判決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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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2月22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民德112年度訴字第4883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陳秀鳳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訴字第4883號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事件,
    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陳秀鳳得隨
    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李昱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4883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訴訟代理人 江雅鳳    
被   告 陳秀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
2月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拾萬柒仟捌佰肆拾玖元,及如附表所示
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賴淑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2   日
                         書記官  李昱萱
股       別:德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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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12訴4883判決附表pdf
  • 發布日期:112-12-22
  • 更新日期:112-12-22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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