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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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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005095號張秋蘭之判決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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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2月22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民德112年度訴字第5095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張秋蘭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訴字第5095號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准
    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張秋蘭得隨
    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李昱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5095號
原   告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訴訟代理人 鄭舜鴻  
被   告 張秋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2月21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拾捌萬壹仟肆佰捌拾柒元,及如附表所
示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賴淑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2 日
                         書記官  李昱萱
股       別:德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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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12訴5095判決附表pdf
  • 發布日期:112-12-22
  • 更新日期:112-12-22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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