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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4856號謝盛馵(原名謝福隆)之判決正本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2月22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民修112年度訴字第4856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謝盛馵(原名謝福隆)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訴字第4856號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准
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謝盛馵(原
名謝福隆)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判決節本如附件。
書 記 官 蔡斐雯
股 別:修股
附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4856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訴訟代理人 王盈之
林家禎
被 告 謝盛馵(原名謝福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2月15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柒拾肆萬捌仟伍佰貳拾元,及其中新
臺幣捌拾陸萬肆仟捌佰捌拾肆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三月二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七點八八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熊志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2 日
書記官 蔡斐雯
- 發布日期:112-12-22
- 更新日期:112-12-22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