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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005200號葉美玲之判決正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2月22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民吉112年度訴字第5200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葉美玲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訴字第5200號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准
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葉美玲得隨
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張惠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5200號
原 告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俞宇琦
送達代收人 吳銘山
陳志忠
訴訟代理人 楊尚諭
被 告 葉美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2月19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拾玖萬壹仟伍佰伍拾玖元,及自民國一
百零六年一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二計算
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二月十二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六年八
月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一點二計算之違約金,並自民國
一百零六年八月十二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一月十一日止,按
週年利率百分之二點四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2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黃珮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2 日
書記官 張惠晴
- 發布日期:112-12-22
- 更新日期:112-12-22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