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005200號葉美玲之判決正本

字型大小: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2月22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民吉112年度訴字第5200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葉美玲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訴字第5200號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准
      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葉美玲得隨
      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張惠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5200號
原   告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俞宇琦  
              送達代收人 吳銘山
                       陳志忠
訴訟代理人  楊尚諭    
被   告 葉美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2月19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拾玖萬壹仟伍佰伍拾玖元,及自民國一
百零六年一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二計算
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二月十二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六年八
月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一點二計算之違約金,並自民國
一百零六年八月十二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一月十一日止,按
週年利率百分之二點四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2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黃珮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2  日
                              書記官  張惠晴
 

  • 發布日期:112-12-22
  • 更新日期:112-12-22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