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國內、國外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簡字第3169號SITI NUR TASNI之判決

字型大小: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2月22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刑鴻112年度簡字第3169號
主旨:茲將應送達被告SITI NUR TASNI判決1件公示送達,並張貼於本院牌示處及司法院網站。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12年度簡字第3169號SITI NUR TASNI竊盜案件,應受送達人SITI NUR TASNI住居所及所在地不明,判決無從送達,業經裁定公示送達在案。
二、本件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2  日

書記官  林怡雯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節本)  
112年度簡字第3169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SITI NUR TASNI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偵字第3204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SITI NUR TASNI犯如附表所示之各罪。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罰金新臺幣壹萬伍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緩刑期內付保護管束。
扣案之犯罪總所得新臺幣陸仟壹佰元沒收之;未扣案之犯罪總所得新臺幣伍仟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均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1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黃傅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林劭威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1  日

  • 發布日期:112-12-22
  • 更新日期:112-12-22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