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國內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聲字第2456號吳朝隆之聲請定執行刑意見函文

字型大小: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2月19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刑儒112聲字第2456號
主旨:茲將應送達吳朝隆聲請定執行刑意見函文1件公示送達,並張貼於本院牌示處及司法院網站。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12年度聲字第2456號吳朝隆聲請定應執行刑並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案件,應受送達人吳朝隆住居所及所在地不明,函文無從送達,業經裁定公示送達在案。
二、應送達之聲請定執行刑意見函文1件,現由儒股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函文內容是受刑人吳朝隆前因附表所示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並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如欲向本院表達意見,請於文到5日內具狀陳述。
  四、本件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9 日
股別:儒
書記官:鄭淑丰

  • 發布日期:112-12-22
  • 更新日期:112-12-22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