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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北金簡字第000042號陳品蓉即陳映竹之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2月22日
發文字號:北簡英民喜112年度北金簡字第42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陳品蓉即陳映竹之訴狀繕本及言詞辯
論期日通知書。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112年度北金簡字第42號原告楊子毅與被告王立岑、
陳品蓉即陳映竹)、黃茹暄、李維棋、邱稚凱、賴聖倫、
柯宏霖、陳揅軒、傅瑞縈、陳典良間損害賠償事件,應送
達之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書記官保管,
被告陳品蓉即陳映竹得於庭期前隨時到庭領取。
二、通知書內容:本件定於中華民國113年1月23日下午2時10
分在本庭第2法庭(臺北市重慶南路一段126巷1號)開言
詞辯論庭,被告陳品蓉即陳映竹應按時到場。
書 記 官 徐宏華
- 發布日期:112-12-22
- 更新日期:112-12-22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