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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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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4826號被告嚴美英之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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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2月22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民瑞112年度訴字第4826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嚴美英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訴字第4826號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嚴美英得隨時來院領取。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4826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送達代收人 謝宇森
訴訟代理人  高鴻鈞   
被   告 嚴美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2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貳拾萬肆仟貳佰陸拾伍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於原告以新臺幣肆拾萬貳仟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壹佰貳拾萬肆仟貳佰陸拾伍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2    日
                  民事第九庭  法  官  林怡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2  日
                              書記官  林昀潔 

  • 發布日期:112-12-22
  • 更新日期:112-12-22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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