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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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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北簡字第012018號黃泉勝(原名黃勝忠)之判決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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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2月22日
發文字號:北簡英民木112年度北簡字第12018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黃泉勝(原名黃勝忠)之判決正
          本。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庭112年度北簡字第12018號原告安泰商業銀行股份
          有限公司與被告黃泉勝(原名黃勝忠)間返還借款事
          件,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
          時到庭領取(庭址設臺北市重慶南路1段126巷1號)
          。
   二、裁判節本如附件: 



書記官  蔡凱如

附件:                                    節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北簡字第12018號
原   告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俞宇琦  
           送達代收人 陳建源  
訴訟代理人 吳銘山  
被   告 黃泉勝(原名黃勝忠)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2月7日言詞辯論
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27,109元,及自民國101年4月22日起至
民國110年7月19日止,按年息16.07%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0
年7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6%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01
年5月23日起至民國101年11月22日止,按年息1.607%計算之違約
金,暨自民國101年11月23日起至民國102年2月22日止,按年息3
.214%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2,430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227,109元為原告預供擔保
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2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林振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中正區重
慶南路1段126巷1號)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
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2  日
                              書記官 蔡凱如   

  • 發布日期:112-12-22
  • 更新日期:112-12-22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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