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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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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審簡字第2190號高詩涵之判決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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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2月20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刑丙112年度審簡字第2190號
主旨:茲將應送達告訴人高詩涵判決1件公示送達,並張貼於本院牌示處及司法院網站。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12年度審簡字第2190號李仁豪妨害自由案件,應受送達人高詩涵住居所及所在地不明,判決無從送達,業經裁定公示送達在案。
二、本件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0  日

書記官  林劭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節本)  
112年度審簡字第2190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仁豪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26348號),因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不經通常程序(112年度審易字第2045號),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李仁豪犯恐嚇危害安全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不得對高詩涵為身體、精神上之不法侵害及騷擾,並應於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壹年內,向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肆拾小時之義務勞務。
    事實及理由(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9  日
                  刑事第二十庭  法 官 謝欣宓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林劭威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9  日
 

  • 發布日期:112-12-22
  • 更新日期:112-12-22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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