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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家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家繼訴字第21號林建台之裁定正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2月22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家安112年度家繼訴字第21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林建台之裁定正本1件。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3項、第151條及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本院受理112年度家繼訴字第21號分割遺產等事件辦理,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林建台得於上班日隨時來院領取。
三、裁判節本如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家繼訴字第21號
聲 請 人
即 原 告 林玲
訴訟代理人 廖美智律師
相 對 人 林建淮
林蓁
林建台
上列聲請人即原告與被告王淑琴間分割遺產等事件,聲請人聲請命相對人追加為原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林建淮、林蓁、林建台應於本裁定正本送達後五日內追加為原告,逾期未追加,視為已一同起訴。
理 由(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2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文衍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2 日
書記官 李欣
股 別:安股
書記官 李欣
- 發布日期:112-12-22
- 更新日期:112-12-22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