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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消字第000038號廖家捷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2月22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民倫112年度消字第38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廖家捷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消字第38號給付違約金事件,本院裁定准
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
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12年1月24日下午4時,在
本院第30法庭開言詞辯論。
四、被告應按時到場。
書 記 官 黃文芳
股 別:倫股
- 發布日期:112-12-22
- 更新日期:112-12-22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