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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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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北簡字第008429號郭黃玉霞即台大翻譯社、郭恩典之裁定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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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2月22日
發文字號:北簡英民木112年度北簡字第8429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郭黃玉霞即台大翻譯社、郭恩典
          之裁定正本。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庭112年度北簡字第8429號原告臺灣銀行股份有限
          公司與被告郭黃玉霞即台大翻譯社、郭恩典間返還借
          款事件,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
          得隨時到庭領取(庭址設臺北市重慶南路1段126巷1
          號)。
   二、裁判節本如附件: 



書記官  蔡凱如

附件:                                    節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簡字第8429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瑪莉  
訴訟代理人 林煒強  
被   告 郭黃玉霞即台大翻譯社           
      郭恩典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8月31日所為之民
事簡易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予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主文欄第一項關於「被告郭黃玉霞即台大翻譯社、郭恩典
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268,011元,及自民國112年1月9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3.84%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2年2月2日起至清
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六個
月者,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之記載,應更正為「被
告郭黃玉霞即台大翻譯社、郭恩典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268,01
1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理    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林振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中正區重
慶南路1段126巷1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   日
                              書記官 蔡凱如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簡字第8429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瑪莉  
訴訟代理人 林煒強  
被   告 郭黃玉霞即台大翻譯社           
      郭恩典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聲請人對於本院民國112年10月2日
所為判決民事裁定聲請更正,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2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林振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中正區重
慶南路1段126巷1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2  日
                              書記官  蔡凱如   

  • 發布日期:112-12-22
  • 更新日期:112-12-22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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