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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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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執字第166618號張儀欣(即何志浩之特別代理人)之執行命令(扣押)1件、處函1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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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2月22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112司執妙字第166618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債務人張儀欣(即何志浩之特別代理人)之執行命令(扣押)1件、處函1件。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3項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2年度司執字第166618號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債務人張儀欣(即何志浩之特別代理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應送達主旨所示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應送達旨揭文書如節本。
節本:禁止債務人在說明二範圍內,收取對OOO之OO債權或為其他處分,本院亦不得對債務人為給付。
民事執行處妙股書記官李佳儒
 

  • 發布日期:112-12-22
  • 更新日期:112-12-22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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