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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005605號被告邱詠宸即邱東逸之民事起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各一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2月22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民宜112年度訴字第5605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邱詠宸即邱東逸之民事起訴狀繕本及言詞辯
論期日通知書各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151條第2項。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訴字第5605號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准
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民事起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本
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13年1月24日上午9時48分
,在本院第27法庭開言詞辯論;另原定中華民國112年12
月27日上午10時6分之言詞辯論期日取消。
四、被告應按時到場。
書 記 官 巫玉媛
股 別:宜股
- 發布日期:112-12-22
- 更新日期:112-12-22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