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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執助字第11897號紀芳美之執行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1月7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112司執助宇字第11897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債務人紀芳美之執行命令、通知各1件。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2年度司執助字第11897號債權人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與債務人紀芳美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經本院准許對旨揭當事人公示送達,如旨揭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應送達旨揭文書如附件。
附件:
主旨:終止如說明二保險契約,債務人紀芳美所得領取之解約金,應向本院支付轉給債權人,並撤銷其餘未解約之保單,請查照。
★請債權人提出匯款帳戶二份到院。
說明:
一、依強制執行法第115條第2項規定辦理。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7 日
民事執行處宇股書記官
- 發布日期:112-12-22
- 更新日期:112-12-22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