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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北小字第004827號湯惟茜之裁定正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2月22日
發文字號:北簡英民木112年度北小字第4827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湯惟茜之裁定正本。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庭112年度北小字第4827號原告黃威愷與被告湯惟
茜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書
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到庭領取(庭址設臺北市重慶
南路1段126巷1號)。
二、裁判節本如附件:
書記官 蔡凱如
附件: 節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小字第4827號
原 告 黃威愷
被 告 湯惟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林振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中正區重
慶南路1段126巷1號)提出抗告狀表明抗告理由,並繳納抗告費
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1 日
書記官 蔡凱如
- 發布日期:113-01-04
- 更新日期:113-01-04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