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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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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5604號賴朝清之裁定正本一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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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2月22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民和112年度訴字第5604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賴朝清之裁定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及第151條第2項。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訴字第5604號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賴朝清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裁定節本如附表所示。
 
書 記 官 張韶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5604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送達代收人 黃馨瑩  
被   告 賴朝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於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  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6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謝宜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6   日
                              書記官  張韶恬
 
  • 發布日期:112-12-22
  • 更新日期:112-12-22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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