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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5604號賴朝清之裁定正本一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2月22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民和112年度訴字第5604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賴朝清之裁定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及第151條第2項。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訴字第5604號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賴朝清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裁定節本如附表所示。
書 記 官 張韶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5604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送達代收人 黃馨瑩
被 告 賴朝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於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 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6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謝宜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6 日
書記官 張韶恬
- 發布日期:112-12-22
- 更新日期:112-12-22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