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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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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執字第180847號張奇峻之執行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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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2月22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112司執平字第180847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張奇峻之執行命令2件。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2年度司執字第180847號債權人王道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債務人張奇峻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經本院准許對旨揭當事人公示送達,如旨揭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應送達旨揭文書如附件。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2  日
民事執行處平股書記官
節本:
主旨:除說明四情形外,禁止債務人在第三人於說明三債權金額範圍內,收取說明三扣押金額部分薪資及承攬報酬債權或為其他處分,第三人亦不得對債務人清償。
節本:
主旨:債務人張奇峻對第三人之每月承攬報酬債權,於說明三所示範圍內,應依本命令移轉於債權人王道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請查照。
函 稿 代 碼:1.3.1 公示送達公告(中文版)(強30-1準用民訴149Ⅰ及150)
股       別:平股
擬       判:擬    判
 

  • 發布日期:112-12-22
  • 更新日期:112-12-22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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