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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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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北簡字第012611號崴騰資產管理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王浚洋之判決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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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稿)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2月21日
發文字號:北簡英民庚112年度北簡字第12611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崴騰資產管理有限公司兼法定代
          理人王浚洋之判決正本。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庭112年度北簡字第12611號原告華南商業銀行股份
          有限公司與被告崴騰資產管理有限公司、王浚洋間返
          還借款事件,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書記官保管,
          被告得隨時到庭領取(庭址設臺北市重慶南路1段126
          巷1號)。
   二、裁判節本如附件: 



書記官  陳鳳瀴

擬        判


附件:                                    節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北簡字第12611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訴訟代理人 吳佩真 
被   告 崴騰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兼上 一 人
清  算  人 王浚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2月7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400,042元,及自民國112年5月22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7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2年6
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
之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4,410元由被告連帶負擔,並應於裁判確定之翌
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400,042元預供擔保後,得
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羅富美
以上判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重慶南
路1段126巷1號)提出上訴狀 (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鳳瀴
計算書:
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4,410元
合        計             4,410元   

  • 發布日期:112-12-21
  • 更新日期:112-12-21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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