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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聲判字第119號彭真賞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2月21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刑交112聲判字第119號
主旨:茲將應送達彭真賞裁定1件公示送達,並張貼於本院牌示處並公告於司法院網站。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12年度聲判字第119號木桂梅等聲請交付審判案件,應受送達人彭真賞住居所及所在地不明,裁定無從送達,業經裁定公示送達在案。
二、本件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三、節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判字第119號
聲 請 人 木桂梅 住新北市三峽區學勤路180號10樓
聲請代理人 呂冠勳律師
被 告 彭真賞
上列聲請人即告訴人因被告詐欺等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長112年度上聲議字第4667號駁回再議之處分(原不起訴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0年度偵字第16298號),聲請裁定准許提起自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6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 法 官 王惟琪
法 官 陳苑文
法 官 林志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傳穎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7 日
- 發布日期:112-12-21
- 更新日期:112-12-21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