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5136號楊至濬之起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

字型大小: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2月21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民理112年度訴字第5136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楊至濬之起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
   書各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3款、第3項、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訴字第5136號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事件,
    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起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本書記
    官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13年1月23日下午2時23分
   ,在本院第24法庭開言詞辯論。
  四、被告應按時到場。

書 記 官 黃湘茹

股       別:理股

  • 發布日期:112-12-21
  • 更新日期:112-12-21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