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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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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家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家他字第34號魏士綸之裁定正本一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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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2月21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家安112年度家他字第34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魏士綸之裁定正本1件。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3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3項、第151條及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本院受理112年度家他字第34號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辦理,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魏士綸得於上班日隨時來院領取。
  三、裁判節本如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家他字第33號
聲  請  人  甲○○  
非訟代理人  紀培琇律師(法扶律師)
相  對  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變更子女姓氏事件(本院一一二年度家親聲字第二七五號),應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向本院繳納其應負擔之裁判費用額新臺幣壹仟元,及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1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文衍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1  日
                          書記官   李  欣
股       別:安股
書記官  李欣

 

  • 發布日期:112-12-21
  • 更新日期:112-12-21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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