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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4926號李正心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2月15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火112年度訴字第4926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李正心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訴字第4926號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李正心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判決節本詳如附件所載。
判決附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4926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訴訟代理人 彭裕文
李明勳
被 告 李正心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2月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拾伍萬貳仟零壹拾捌元,及其中新臺幣貳拾柒萬零肆佰參拾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七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八點八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柒仟壹佰陸拾元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李家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1 日
書記官 鍾雯芳
書 記 官 鍾雯芳
股 別:火股
- 發布日期:112-12-21
- 更新日期:112-12-21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