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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他字第595號被告京竹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即清算人吳明輝(兼吳顯造繼承人)之民事裁定正本1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2月21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民溫112年度司他字第595號
主旨:國內、國外公示送達被告京竹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即清算人吳明輝(兼吳顯造繼承人)之民事裁定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司他字第595號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民事裁定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京竹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即清算人吳明輝(兼吳顯造繼承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陳信宏
股 別:溫股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他字第595號
被 告 京竹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明輝(兼吳顯造繼承人)
黃麗華(兼吳顯造繼承人)
上列被告與原告張淑珍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裁定如下:
主 文
被告應向本院繳納訴訟費用新臺幣貳仟陸佰肆拾柒元,及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略)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1 日
民事第五庭 司法事務官 蔡佩樺
- 發布日期:112-12-21
- 更新日期:112-12-21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