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yles/Common//images/newtaipei/inner_bg.jpg)
:::
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北救字第129號吳宇森之裁定正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2月21日
發文字號:北簡英民丙112年度北救字第129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吳宇森之裁定正本。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庭112年度北救字第129號原告吳宇森與被告芬格國
際有限公司間訴訟救助事件,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
由書記官保管,原告得隨時到庭領取(庭址設臺北市
重慶南路1段126巷1號)。
二、裁判節本如附件:
書記官 蘇冠璇
附件: 節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救字第129號
聲 請 人 吳宇森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芬格國際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
院112年度北司簡調字第1888號),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2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徐千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2 日
書記官 蘇冠璇
- 發布日期:112-12-21
- 更新日期:112-12-21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