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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北簡字第11098號林麗雀(即林鉛桐之繼承人)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稿)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2月21日
發文字號:北簡英民壬112年度北簡字第11098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林麗雀(即林鉛桐之繼承人)之判決正本。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庭112年度北簡字第11098號原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林麗雀(即林鉛桐之繼承人)間返還借款事件,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到庭領取(庭址設臺北市重慶南路1段126巷1號)。
二、裁判節本如附件:
書記官 陳怡安
擬 判
附件: 節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北簡字第11098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訴訟代理人 梁文昀
被 告 林麗雀(即林鉛桐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於民國112年12月7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於繼承被繼承人林鉛桐之遺產範圍內給付原告新臺幣參拾捌萬零貳佰貳拾參元,及附表所示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肆仟壹佰玖拾元由被告於繼承被繼承人林鉛桐之遺產範圍內負擔,並給付原告自裁判確定之翌日起至訴訟費用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被告如以新臺幣參拾捌萬零貳佰貳拾參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趙子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
庭提出上訴狀(應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
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怡安
計 算 書:
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4190元
合 計 4190元
附表:
計息本金
(新臺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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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息請求期間
(民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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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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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萬9977元
予備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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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年11月13日起至104 年8 月31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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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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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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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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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息本金
(新臺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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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息請求期間
(民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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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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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萬4577元
0利代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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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年9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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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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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布日期:112-12-21
- 更新日期:112-12-21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