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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重訴字第1025號被告春保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陳鐘秀惠、被告陳炤霖之起訴狀繕本、112年12月21日上午9時26分言詞辯論筆錄影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2月21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民護112年度重訴字第1025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被告春保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陳
鐘秀惠、被告陳炤霖之起訴狀繕本、112年12月21日上午9
時26分言詞辯論筆錄影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各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重訴字第1025號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
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起訴狀繕本、112年12月21日上午9時26分言詞辯
論筆錄影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
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13年1月22日上午9時10分
,在本院第25法庭開言詞辯論。
四、被告應按時到場。
書 記 官 簡硯姝
股 別:護股
- 發布日期:112-12-21
- 更新日期:112-12-21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