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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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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4927號被告竇永祺之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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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2月21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民瑞112年度訴字第4927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竇永祺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訴字第4927號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竇永祺得隨時來院領取。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4927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訴訟代理人 彭裕文  
                    詹卉君   
被   告 竇永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2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拾壹萬柒仟伍佰叄拾肆元,及其中叄拾叄萬玖仟柒佰陸拾陸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七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七點八八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1  日
                  民事第九庭  法  官  林怡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1  日
                              書記官  林昀潔 
 

  • 發布日期:112-12-21
  • 更新日期:112-12-21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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