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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745號胡柏琴、孫志嫻、樂愛連、易淮平、耿青、吳明英、汪衡英、王淑英、李景波、楊文萍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2月21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民文112年度訴字第745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胡柏琴、孫志嫻、樂愛連、易淮平、耿青、吳明英、汪衡英、王淑英、李景波、楊文萍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訴字第745號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林霈恩
股別:文股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745號
原 告 國防部軍備局
法定代理人 林文祥
訴訟代理人 徐敏誠
賴建成
洪瑀
被 告 吳明君
楊淑零
應玉英
張艷芹
胡柏琴
孫志嫻
黃欣
樂愛連
易淮平
徐英
耿青
吳明英
桂永青
汪衡英
王淑英
龔美華
李玉梅
龔小紅
李景波
楊文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1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各將如附表對應各編號所示門牌號碼之不動產編號房號房屋騰空返還予原告,並各將其戶籍自所示門牌號碼之房屋遷出。
訴訟費用由被告各依如附表所示比例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分別以如附表所示金額為各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告如各以附表所示金額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子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0 日
書記官 林霈恩
- 發布日期:112-12-21
- 更新日期:112-12-21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