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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聲字第1509號相對人黃月秋、許基石、許碧芝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2月21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民宣112年度司聲字第1509號
主旨:公示送達相對人黃月秋、許基石、許碧芝之裁定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司聲字第1509號返還提存物事件,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相對人黃月秋、許基石、許碧芝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方美雲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聲字第1509號
聲 請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送達代收人 邱偉峰
相 對 人 黃月秋(即許登崇之繼承人)
許基石(即許登崇之繼承人)
許碧芝(即許登崇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返還提存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一一○年度存字第三五一○號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擔保金新臺幣伍萬元整,准予返還。
理 由(略)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1 日
民事第四庭 司法事務官 王靜琳
- 發布日期:112-12-21
- 更新日期:112-12-21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