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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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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執助字第19104號劉家儀之囑託變賣股票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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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2月21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112司執助卯字第19104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劉家儀之囑託變賣股票函1件。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5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2年度司執助字第19104號債權人夏石仙與債務人劉家儀間損害賠償強制執行事件,經本院准許對旨揭當事人公示送達,如旨揭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應送達旨揭文書如附件。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1  日
民事執行處卯股書記官王盈淳
附件:(節本)
囑託變賣股票函
主旨:請臺銀綜合證券鳳山分公司代為變賣債務人所有如附件所示之股票,並依說明三、四所示之方式辦理,請查照。

股       別:卯股

 

  • 發布日期:112-12-21
  • 更新日期:112-12-21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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