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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侵簡上字第1號林明彥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附判決節本)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2月15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刑康111侵簡上字第1號
主旨:茲將應送達林明彥判決正本1件公示送達,並張貼於本院牌示處及登載司法院網站。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11年度侵簡上字第1號林明彥妨害性自主罪案件,應受送達人林明彥住居所及所在地不明,無從送達,業經裁定公示送達在案。
二、本件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三、應送達之刑事判決正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應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5 日
股別:康股
書記官:許翠燕
判決節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1年度侵簡上字第1號
上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明彥
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11年9月15日所為111年度侵簡字第7號第一審刑事簡易判決(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案號:111年度調偵緝字第11號),提起上訴,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合議庭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關於緩刑部分撤銷。
其他上訴駁回。
理 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2 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 官 馮昌偉
法 官 陳乃翊
法 官 林靖淳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許翠燕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8 日
- 發布日期:112-12-21
- 更新日期:112-12-21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