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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勞簡上字第13號NELSON KA WAH TSE、VERA WAN之判決、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2月21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民愛111年度勞簡上字第13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上訴人NELSON KA WAH TSE、VERA WANG之判決、裁定各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1年度勞簡上字第13號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裁定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上訴人NELSON KA WAH TSE、VERA WANG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判決、裁定節本如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勞簡上字第13號
上 訴 人 吳宜峰 住新北市三重區環河南路254巷112號3
樓
訴訟代理人 王維立律師
賴邵軒律師
被 上訴人 台灣思科系統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CISCO SYSTEMS TAIWAN LTD .)
設臺北市信義區信義路4段460號12樓
法定代理人 石倫文(英文名:EVAN B. SLOVES)
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蔡惠娟律師
劉彥玲律師
陳品維律師
被 上訴人 思科系統(中國)研發有限公司
設上海市漕河涇新興技術開發區宜山路
900號科技大樓C樓11、13、14、15層
法定代理人 EVAN BARRY SLOVES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蔡惠娟律師
被 上訴人 NELSON KA WAH TSE
原住同上(現應受送達處所不明)
VERA WANG(中文名:王月)
原住同上(現應受送達處所不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1 年3
月4 日109 年度勞簡字第193 號第一審民事簡易判決提起上訴,
本院合議庭於民國112 年11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新臺幣肆仟捌佰元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3 日
勞動法庭 審判長法 官 方祥鴻
法 官 蔡英雌
法 官 黃鈺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3 日
書記官 李心怡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簡上字第13號
上 訴 人 吳宜峰 住
樓
訴訟代理人 王維立律師
賴邵軒律師
被 上訴人 台灣思科系統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CISCO SYSTEMS TAIWAN LTD .)
設臺北市信義區信義路4段460號12樓
法定代理人 石倫文(英文名:EVAN B. SLOVES)
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蔡惠娟律師
劉彥玲律師
陳品維律師
被 上訴人 思科系統(中國)研發有限公司
設上海市漕河涇新興技術開發區宜山路
900號科技大樓C樓11、13、14、15層
法定代理人 EVAN BARRY SLOVES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蔡惠娟律師
被 上訴人 NELSON KA WAH TSE
原住同上(現應受送達處所不明)
VERA WANG(中文名:王月)
原住同上(現應受送達處所不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1 年3
月4 日109 年度勞簡字第193 號第一審民事簡易判決提起上訴,
並為訴之追加,本院就訴之追加部分,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追加之訴駁回。
追加之訴訴訟費用新臺幣肆仟伍佰元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3 日
勞動法庭 審判長法 官 方祥鴻
法 官 蔡英雌
法 官 黃鈺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3 日
書記官 李心怡
書 記 官 李心怡
股 別:愛股
- 發布日期:113-01-17
- 更新日期:113-01-17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